本报讯 (记者 陈璐)创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有别、法制体系不一,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出现争端在所难免。一旦出现商事及投资争端,由于“一带一路”部分沿线国家并不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成员,往往会出现仲裁结果难以执行的情况。对此,在近日于pg电子赏金船长举办的发挥国际法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保障作用学术研讨会上,众多专家、学者各抒己见,以期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涉及全球多个高风险地带,部分国家政局不稳,政治风险错综复杂。因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别法律风险整体偏高。不健全的法律体系难为项目开展提供有效的支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李虎表示。
对于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遇到的法律难题,有在《纽约公约》和ICSID的现有机制的基础上设立规则和另起炉灶设立“一带一路”国际新规则两种方案。
中国贸促会相关负责人建议,“在现有机制不推倒重来的基础上,比较务实的方法是打造一条以中方为主导又符合国际规则的路。”他指出,目前,很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制度仍存在空白 。因此,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政策研究要从整理和翻译开始,让上述信息发挥作用,达到保障企业日常贸易投资经营活动的作用。
对于如何利用好现有国际规则,李虎称,贸仲委将进一步深化同“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合作,签订友好仲裁协定。扩大仲裁人员聘任范围,加强司法交流,推动《纽约公约》的适用和解释,解决仲裁执行难的问题。
“一带一路”建设需要法律规则来保障,如果没有规则约束,企业的投资就没有可预见性。现有规则就是缺乏系统性,亟待创建统一规则。此外,现在“一带一路”中外投资争端的共同点是,以项目工程为主,规模大、政治风险高,且大多数中国投资者没有担保。投资者中大型国企比例高,而国企的特殊性质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有学者认为,可以仿照ICSID,利用亚投行建立争端解决中心(ACSID),帮助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争端解决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取得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