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5日晚七点,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我国募股权基金领域顶级律师郭强先生莅临我校,在宁远楼828教室开设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与监管专题讲座。来自法pg电子赏金船长、金融pg电子赏金船长、英语pg电子赏金船长等pg电子赏金船长的160余位本科生、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现场一)

律师在代表境内外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设立私募基金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最近的基金设立交易包括代表黑石、凯雷、里昂/国盛集团、高盛、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弘毅投资、中信资本、IDG资本、摩根士丹利、德集团及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设立其各自私募基金实体,以及代表中国人寿、金石投资等代表性机构投资人对若干支私募基金的投资。在下游投资方面,郭律师曾代表国际和国内基金客户及战略投资人在包括金融服务、电信/媒体/娱乐/科技、消费品、商业、制造业、汽车、汽车配件及销售、航空、生物科技及教育等在内的广泛行业中进行股权投资和兼并收购。

郭律师被《国际金融法律评论专家指引》评为私人股权业务杰出律师,在私人股权业务和投资基金业务两方面被 Practical Law Company同时评为杰出律师,作为私募基金业务中国地区唯一的中国律师收入《法律名人堂 - 国际商务律师》(2011)。同时“由于其在基金和私人股权业务方面的造诣而广受客户赞誉”被《钱伯斯》评为私人股权业务杰出人物。

 

(讲座现场二)

讲座由苏号朋副院长主持。在致辞中,他指出募股权基金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还涉及到金融专业问题,希望大家可以从此次讲座中获得最新的法律实务方面的进展。郭强律师不仅拥有10余年的辉煌从业经历,而且在私募基金领域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

 

(苏号朋副院长主持讲座)

郭强律师首先介绍了私募基金的起源与发展,列举了世界上最早几支私募基金的名称、设立时间、创立者以及一些早期的中国交易。然后介绍了私募基金的定义及范围。指出,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按照法律基础来区分,主要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狭义)和创业投资基金(VC基金),这两种构成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是最典型的私募基金形式。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私募投资基金。律师还介绍了私募基金的主要法律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契约制。但在目前的私募基金市场上大多数发起人会选用有限合伙制企业形式。接着,郭律师以有限合伙制为例详细介绍了私募基金的主要文件和主要条款。包括设立、变更登记文件。比如,简版有限合伙协议、认缴出资确认书及工商设立、变更登记等其他申请文件;还有募集文件,比如私募备忘录、募集说明书等。之后,郭律师从私募基金特殊监管方面作了深入探讨。分别针对外资投资境内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对外投资、保险资金、母基金资管产品和国资等五种基金的监管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最后,郭律师就私募基金的最新发展给大家进行了分享,比如契约型基金的重启和私募相关机构的变化。

 

(郭强律师在演讲)

在问答互动环节,郭强律师与我校pg电子赏金船长展开了积极的互动交流。我院博士生许可同学就“关于附属协议的签署会不会违反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的原则”提出疑惑,郭律师结合自身的实务经验回答,附属协议的签署一定是不能违反有限合伙协议的,前提是在有限合伙协议中预设了可以单独签署附属协议这一条款。还举了一个减免管理费的例子进行说明,比如,有限合伙协议中预设一个关于减免管理费的条款,那么这种情况下针对个别有限合伙人减免理费的附属协议的签署是可以的。也就是说,附属协议的签署须得到有限合伙协议的授权。

 

(同学在提问)

此次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回应中结束,不少同学表示收获良多,并且希望类似的法律实务讲座多多举办,在学习法律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能收获更多的实务方面的经验以及一些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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